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汉控**有限公司与被告广**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汉控**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日以被告已支付货款、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大汉控股(集**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未违反相关法律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大汉控**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州市**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81元,减半收取5790.5元,由原告大汉**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