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江麓**限公司与长沙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麓**限公司与被告长沙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8日以原、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麓**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财产保全费1670元,共计3320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本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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