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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07号太平洋建设、郭**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湖**有限公司与被告郭*、闫**、太平洋建设**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并于当日向原告湖**有限公司送达了《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单》,告知原告湖**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4日前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湖**有限公司至今未向本院交纳诉讼费。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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