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湖**有限公司与被告郭*、闫**、太平洋建设**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并于当日向原告湖**有限公司送达了《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单》,告知原告湖**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4日前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湖**有限公司至今未向本院交纳诉讼费。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六日
湖南中**限公司与陈*、王**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三一**限公司与王**、董**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三一**限公司与王**、王**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山西晋**有限公司与任**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5)4887号毛**案裁定书
彭**、徐**与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何**与周*、周**、袁**、宁乡**心学校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符*与周*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廖**与上海环**有限公司、湖南**有限公司、湖南环**有限公司何*、朱**、张**、郑*、蒋**借款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龙友军与刘**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