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中国康**有限公司与被告毛**、吕*、毛**、韩**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并于当日向原告中国康**有限公司送达了《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单》,告知原告中国康**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9日前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中国康**有限公司至今未向本院交纳诉讼费。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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