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廖**与被告上**车有限公司、湖南**有限公司、湖南环**有限公司、何*、朱**、张**、郑*、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廖**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廖**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廖**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830元,减半收取5415元,由原告廖**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