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张家界市工伤保险管理服务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诉被告张家界市工伤保险管理服务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以被告张家界市工伤保险管理服务局已履行相应法定职责为由,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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