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陈**诉被告张家界市工伤保险管理服务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以被告张家界市工伤保险管理服务局已履行相应法定职责为由,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