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株洲新**有限公司与贺**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株洲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贺**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贺**名下价值18万元的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株洲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提供了刘**所有小型轿车一辆作为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以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对被申请人贺巧艳名下价值18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

二、对申请人株洲新**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财产:刘**所有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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