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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东莞市育才职业技术学校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三六五美康广告传播有限公司擅自使用其他企业名称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5)丰*(知)初字第7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东莞市育才职业技术学校于2015年7月1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东莞市育才职业技术学校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东莞市育才职业技术学校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一千五百五十元,由东莞**技术学校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一千五百五十元,减半收取七百七十五元,由东莞**技术学校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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