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麻**、刘**、湖南**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湖南省吉**发有限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中级人民法院(2015)州民一终字第2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本案由本院提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