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诉被告黎*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彭*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彭*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200元,减半收取3100元,由原告彭*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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