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认为,娄*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娄*名下车牌号码为湘******凯宴牌小型越野客车的抵押、质押、买卖等交易手续;
二、冻结长沙市**限责任公司、吴**、吴*、高**、吴*的银行存款14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