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监督人湖南金**份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上海**限公司拆迁补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监督人湖南金**份有限公司提出执行监督申请,请求撤销(2006)株县法执字第141-5号民事裁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在审查中,申请执行监督人湖南金**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监督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监督人自愿撤回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执行监督人湖南金**份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监督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