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颜*清诉被告湖南**有限公司、湖南省**有限公司井湾子分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颜*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5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颜**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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