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与被告周南山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彭**于2015年12月3日以双方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彭**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99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被告人何*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原告谢某某与被告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谢某某与被告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人民财**市中山支公司与黄**、常德市**输有限公司、莫**、芮*、荆州市**有限公司、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姚*诉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曹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周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浦东**司长沙分行与黄*、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夏*与陈**、赵*、彭**、湖**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肖*与天际置业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