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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彭**与被告周南山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与被告周南山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彭**于2015年12月3日以双方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彭**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99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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