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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诉刑诉(201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同时因被告人系聋哑人本院为其指定了辩护人和手语翻译员,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及指定辩护人隆**、隆**和翻译人员李**到庭参加诉讼。现己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21日上午,被告人黄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从新邵县陈家坊镇黄山坪方向驶往陈家坊镇市场方向。9时10分许,黄某某驾车途经陈家坊镇某某村4组路段时,因避让不及时撞上行人李某某,造成李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黄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经邵阳**鉴定所鉴定李某某的损伤构成重伤二级。

2015年9月21日,被告人黄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本案审理中被告人黄某某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48387.9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并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明:

1、现场勘验笔录证明,案发现场在陈家坊镇某某村4组地段。

2、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证明,黄某某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李**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3、邵阳**鉴定所(2015)临鉴字第425号临床司法鉴定书鉴定李某某因车祸致重颅脑损伤,构成重伤二级。

4、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明,黄某某没有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5、归案经过证明,黄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6、证人黄**、黄**、肖*某、肖*田的证言证明,2015年9月21日上午黄某某驾驶二轮摩托车从陈**黄山坪方向驶往陈**市场方向,途径陈**某某村4组地段时,将李某某撞伤。

7、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证明,2015年9月21日上午他骑二轮摩托车搭着一个女的一起去帮别人做事,在途径陈**某某村4组路段时,看到马路右边有个人在沿着马路往陈家坊方向走,他就按喇叭并紧急踩了一下刹车,车斜着往左边开,然后就撞着那个人了,摩托车和他本人也都倒地了。

8、调解协议证明,被告人黄某某赔偿了被害人李某某经济损失48387.9元,取得了李某某的谅解。

9、被告人黄某某的户籍资料证明,黄某某犯罪时己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造成一人重伤的后果,其行为己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黄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本案审理过程中,黄某某赔偿了被害人大部分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为打击犯罪,维护交通法规,对被告人黄某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黄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6年1月3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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