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浙江佳源**邵阳分公司与被告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浙江佳源**邵阳分公司与被告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浙江佳源**邵阳分公司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浙江佳源**邵阳分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浙江佳源**邵阳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佳源**邵阳分公司负担。

(本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