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岳**与被告浙江佳**限公司、浙江佳**限公司邵阳分公司物业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岳**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岳**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岳**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岳**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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