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李**诉被告安乡**限公司社会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安乡**限公司社会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李**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