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安乡**限公司社会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李**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日
原告岳**与被告浙江佳源**邵阳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新田**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16)湘1128民初59号冯**与刘**民间借贷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原告岳**与被告浙江佳**限公司、浙江佳**限公司邵阳分公司物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何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蒋**与被告刘*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姜**与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姜**与胡*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中华联合财**德中心支公司与陈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陈*与李**、许*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