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诉被告胡*、第三人邓**、湖南金**有限公司、湖南四**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姜**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姜**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915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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