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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一初字第1473号原告张*美诉被告陈**扶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美诉被告陈**扶养费纠纷一案,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谭**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李**、王**组成合议庭,书记员李*担任庭审记录,于2015年12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美及委托代理人骆**、被告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张**与被告陈**是合法夫妻,2012年以来,被告于夫妻感情而不顾,嫌弃原告并离家另居,对原告在生活上不给予任何经济支持和帮助。原告张**一人在家,年龄已高,孤苦无依,没有任何经济来源,被告系退休职工,月工资有3,000多元。2012年12月10日,湖南**民法院裁定(2012宁法民二初字第252-1号)从2012年12月份开始,每月从被告陈**的工资中先行给付张**生活费600元人民币。然而,被告陈**只给付了原告张**两个月的生活费后就中止了对原告生活费的给付。至今已有33个月的生活扶养费未予以给付。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未予支付的生活扶养费。同时,现在由于物价上涨,原告年老多病,生活花费较大,而且无生活来源,被告每月支付的600元扶养费已不够原告基本的生活所需。原告是被告合法的妻子,原告没有任何的经济收入,而被告每月有退休金3,000多元人民币,扶养原告是被告的法定义务。《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为了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使原告的生活有保障,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一次性支付完毕给原告33个月(2013年2月至起诉之日)的扶养费共计金额人民币19,800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原告增加扶养费,由原来的每月600元人民币增加到每月1,200元人民币。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美要求被告陈**给付扶养费,原告已就同一诉请于2012年11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审理后于2013年1月18日作出(2012)宁法民二初字第252号判决书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该判决上诉后,又经永州**民法院终审驳回了原告该项诉讼请求。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2012)宁法民二初字第252-2号裁定书已经本院裁定终止执行,如果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扶养费,需依再审程序解决,而不是再行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第(五)项、《最**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交。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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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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