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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赵*、段*、万*销售伪劣农药一审判决书

审理经过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检察院以珠检公诉刑诉(2015)1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段*、万*犯销售伪劣农药罪,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受理后,由审判员刘*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文钢、人民陪审员叶**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8日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代理书记员曾*担任记录。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及其辩护人邱**、被告人段*及其辩护人李**、被告人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至2015年7月期间,被告人赵*、段*纠合一起,段*使用化名王*在河南省伊川县负责租用房子、购买电脑后在中**化招商网上注册假公司,并聘请被告人万*为销售员,假冒德国卡*(中国**限公司的名义通过网络形式联系客户销售不合格农药;赵*则向段*提供不合格农药并负责将农药发给各地农资代销商,销售金额约60000元,非法所得约人民币15000元。2014年5月至8月期间,万*销售给衡阳市光明葡萄科技服务部的刘*六种农药,销售金额为17230元。刘*将炭疽专用和葡萄专用的两种农药销售给市珠晖区酃湖乡光明村的葡萄种植户,造成320亩葡萄发生烂果和减产。经鉴定,葡萄种植户所使用的炭疽专用和葡萄专用的两种农药为不合格农药。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被告人户籍资料和抓获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段*、万*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应以销售伪劣农药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提请法院依法判处。公诉机关建议本院对被告人赵*、段*在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的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万*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的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赵*、万*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并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段*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并请求从轻处罚,但对起诉书认定销售给刘*的农药金额有异议,辩解销售金额为8000元。

被告人赵*的辩护人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认为公诉机关认定赵*系主犯不妥,应认定赵*系从犯;另提出赵*认罪态度好,系初犯,且赔偿了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请求法院对赵*从轻处罚。

被告人段*的辩护人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另提出段*由于家庭经济困难所以无力赔偿被害人损失,但段*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赵*有立功表现,且认罪态度较好,请求法院对段*适用缓刑。

被告人段*的辩护人向本院提供证明和情况反映材料各一份,证明被告人段*家庭经济困难,另证明段*家属配合公安机关抓获赵*,段*具有立功表现。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至2015年7月期间,为了非法牟利,被告人赵*和段*纠合一起销售伪劣农药。赵*为段*提供伪劣农药并负责从河南郑州以物流方式将农药发送给段*联系的客户。段*则在中国农化招商网上虚假注册了“德国卡*(中国**限公司,并聘请万*等人为销售员,通过网络联系客户销售伪劣农药。赵*和段*销售的伪劣农药包括70%炭疽专用、26.5%葡萄专用等几十种,销售金额约人民币60000元,非法所得人民币15000元;万*按照段*的安排主要负责湖北、湖南两地的客户,段*则每月以底薪加销售提成的方式向万*支付报酬。

2014年5月至8月期间,衡阳市珠晖区的周*通过中国农化招商网与万*取得联系,双方就农药的品牌、数量和价格达成合意。万*则将周*的个人信息及购买农药的情况向段*汇报,段*再通知赵*,由赵*从郑州通过物流托运形式分七次将周*购买的70%炭疽专用、26.5%葡萄专用等六种农药发送至刘*(周*母亲)经营的衡阳市光明葡萄科技服务部,销售金额达人民币17230元。刘*又将70%炭疽专用、26.5%葡萄专用的两种农药销售给市珠晖区酃湖乡光明村的葡萄种植户周*、罗*等人。葡萄种植户在使用上述两种农药后均出现了葡萄烂果和大幅减产的情况。衡阳市农业局将上述两种农药委托湖南省化肥农药质量监督检验授权站进行检测,两种农药的检测值不符合产品标准,为不合格农药。后衡阳**法支队组织专家对市珠晖区酃湖乡光明村葡萄烂果现象进行现场鉴定,认定因使用“炭疽专用”、“葡萄专用”等不合格农药,导致市珠晖区酃湖乡光明村320亩葡萄受损,经济损失为344483.2元,造成此次事故农药厂家和经销商应负主要责任,葡萄种植户未按要求套袋等,应负一定责任。

案发后,由刘*负责与市珠晖区酃湖乡光明村的葡萄种植户协商赔偿事宜,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确定全体受损种植户的经济损失为人民币280000元,其中,赵*主动支付赔偿款人民币210000元,刘*支付赔偿款人民币70000元,取得了全体受损种植户的谅解。

2015年7月2日,衡阳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的民警在河南省伊川县将被告人段*和万*抓获归案。2015年9月11日,公安民警在段*家属的配合下,在郑州市**园小区将被告人赵*抓获归案。被告人赵*主动向公诉机关退缴非法所得人民币1500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实:

1、湖南省化肥农药质量监督检验授权站出具的二份检验报告,证明对衡**业局送检的葡萄专用的商标为德国.卡*的农药进行抽样鉴定,发现所检项目不符合明示值要求,不合格;对衡**业局送检的炭疽专用的商标为德国.卡*的农药进行抽样鉴定,发现所检项目不符合明示值要求,不合格。

2、鉴定意见,证明由衡阳**法支队组织专家对市珠晖区酃湖乡光明村葡萄烂果现象进行现场鉴定,认定因使用“炭疽专用”、“葡萄专用”农药导致320亩葡萄受损,经济损失为344483.2元,农药厂家和经销商应负主要责任,葡萄种植户未按要求套袋等,应负一定责任。

3、被害人周*、罗*、周*、周*、周*、周*、罗*、周*、罗*、周*、周*的陈述,证实2014年6月至8月,分别从刘*经营的光明科技服务部购买了26.5%的葡萄专用和70%炭疽专用的农药,使用该两种农药后,所种植的葡萄均出现起斑点、烂果等现象,导致大幅度减产的情况。事情发生后,刘*按每苗500元的价格赔偿了王家组、向阳组、光辉组、火炬组等全部种植户的经济损失。

4、证人薛*的证言(段*妻子),证实2014年3月,段*开办了德**公司负责在网上销售各种假农药,公司招了三名业务员,负责联系网上的买家、销售农药。所销售的假农药是赵*提供货源并负责发货。段*雇请万*帮忙,万*主要负责湖南衡阳地区的销售,并告知过万*所销售的农业是三无产品,质量不达标。另向公安机关提供了赵*的身份信息和家庭住址。

5、证人周*的证言,证实自己母亲刘*系衡阳市光明葡萄科技服务部的经营业主。2014年5月左右,自己在中国农化招商网上留言要购买治葡萄的农药,后一位自称是德**公司销售员的万姓男子与其联系。在2014年6月至2014年8月期间,自己帮助母亲从姓万男子(万某)的公司购买了约17000元的农药。这些农药是通过物流的方式从河南郑州发至衡阳,发货人是段**(段*),但从德**公司购买的26.5%的葡萄专用和70%炭疽专用的农药出现问题给农户造成损失。

6、证人刘*的证言,证实女儿周*帮助其从网上购买了德**公司生产的用于葡萄果实杀虫和防病的26.5%的葡萄专用和70%炭疽专用的农药。2014年7月至9月期间,自己将这两种农药分别销售给了光明村的周*等周边农户,共计销售1280瓶。后农户反映使用这两种农药后出现了烂果和大幅减产的情况,其于2014年8月向农业局报案。经鉴定后,自己才知道所销售的农药是假农药。事情发生后,在光**委会和农业局的组织下,自己和种植户达成赔偿协议,赔偿了种植户全部经济损失28万元,取得了种植户的谅解。后赵*向其支付了赔偿款21万元。

7、抓获经过及情况反映材料,证明2015年7月2日,衡阳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的民警在河南省伊川县将被告人段*和万*抓获归案。2015年9月11日,公安民警在段*家属的配合下,在郑州市**园小区将被告人赵*抓获归案。

8、物流托运凭证五张,证明赵*通过物流方式将伪劣农药交付给周*的情况。

9、农药商标二张,证明三被告人所销售的伪劣农药上使用商标的情况。

10、网络宣传资料,证明段*和万*通过中**招商网宣传伪劣农药并通过QQ联络买家的情况。

11、扣押物品清单,证明2015年7月2日公安民警从段某处扣押了万*记录的销售伪劣农药的记账本、销售伪劣农药的种类清单等。

12、证明、赔偿清单、谅解协议书及收条,证明事情发生后,刘*向光明村种植户赔偿经济损失28万元。2015年12月8日,赵*向刘*支付了赔偿款21万元。

13、河南省伊**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证明段*家庭经济困难。

14、三被告人的户籍资料,证明三被告人的身份情况,且均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15、被告人赵*的供述与辩解,证实自己和段*合伙销售假农药,其在郑州负责提供假农药给段*并将假农药寄送给买家,段*则负责在网上以卡**司名义联系客户销售农药和收取货款,农药商标是段*提供的。2014年5月至2014年8月期间,销售给段*的农药包括70%炭疽专用农药、26.5%的葡萄专用农药、氟硅唑、阿**死蜱、阿**啶虫脒、白露等,销售金额约6万元,获利约1.5万元。在得知销售给段*的70%炭疽专用农药、26.5%的葡萄专用农药造成衡阳市珠晖区光明村种植户30万元经济损失后,其赔偿了农户21万元。

16、被告人段*的供述与辩解及辨认笔录,证实因销售假农药的利润高,且自己懂得假农药生意的经营模式和进货渠道。2014年2月,以德**公司的名义销售假农药,该公司没有注册,是自己编造的假公司。其租赁河南省伊川县金色家园2001房作为办公室,并雇请员工在网络上联系客户销售农药。自己销售的农药是赵*提供的,其与赵*谈好后,将自己设计的商标标签寄给赵*,赵*则将商标贴到农药瓶上,再将农药发货给购买者。销售给湖南衡阳周*的假农药是销售员万*联系的,总共收取了周*16490元。在2014年9月,周*和刘*打电话质问万*销售的26.5%的葡萄专用和70%炭疽专用的农药没有效果,导致村里农户30余万元的损失。周*要求公司过去处理,自己因怕追究责任而未过去处理,后被公安民警抓获。

17、被告人万*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4年4月,段*雇请其担任德**公司的销售员,负责销售农药,并提供了上海的手机号码给其使用。其每月底薪1500元再加销售提成。公司销售的农药没有生产质量合格证,都是从郑州农药黑市场拿的三无产品。2014年5月,其通过QQ联系周*,双方在网上谈好了农药的销售价格和数量,销售给周*有70%炭疽专用农药、26.5%的葡萄专用农药、氟硅唑、阿**死蜱、阿**啶虫脒、白露等六种农药,总金额约一万元。2014年9月,周*电话联系其称销售的70%炭疽专用农药和26.5%的葡萄专用农药是假农药,导致农户的葡萄果实起斑点、烂果,农户的经济损失达30万元,周*要求公司处理并赔偿损失。自己将事情经过告知了段*,但段*没有进行处理,后二人被公安机关抓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段*和万*纠合一起,销售伪劣农药,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销售伪劣农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被告人赵*、段*、万*犯销售伪劣农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赵*、段*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万*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对万*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赵*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并主动退缴违法所得,依法可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段*的家属提供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赵*,上述情形虽不能认定段*的行为构成立功,但可反映段*有将功赎罪的主观意愿,且减少了公安机关的侦查难度,为公安机关成功抓获赵*起了关键性的作用,故在量刑时可酌情予以考虑。关于被告人段*辩解向刘*销售农药的金额问题。经查,段*辩解销售金额为8000元无相应证据予以佐证,而公诉机关提供了证人刘*、周*的证言及被告人万*的供述和销售账本,可证实销售给刘*的农药达17230元,故对段*的辩解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赵*的辩护人提出赵*系从犯的问题。本案中赵*负责伪劣农药的货源,在向段*提供伪劣农药的同时协助段*进行销售,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故对辩护人的意见不予以采纳。被告人赵*的辩护人提出赵*系初犯、认罪态度好且积极赔偿,请求对赵*从轻处罚的意见与查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段*的辩护人提出段*有立功情节。经查,段*向公安机关提供赵*的基本信息、住所等情况,不属于向侦查机关提供线索,而属于段*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表现,另段*没有实施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人的客观行为,公安机关是在段*家属的配合下抓获赵*,故不能认定段*具有立功表现,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段*的辩护人提出段*认罪态度较好,请求对段*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三被告人居住地的司法局均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证明三被告人案发前无违法犯罪行为,再犯罪风险较低、监管条件较好,建议对赵*、段*、万*实行社区矫正。综上,考虑被告人赵*、段*、万*系初犯、偶犯,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结合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和司法局的评估意见,可对三被告人适用缓刑。据此,对被告人赵*、段*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之规定;对被告人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赵**销售伪劣农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段*犯销售伪劣农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三、被告人万*犯销售伪劣农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四、追缴被告人赵*违法所得人民币15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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