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陈*与李**、许*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陈*与被告李**、许*、李*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彭**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刘**、王**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曾登担任记录,原告李**、陈*及其委托代理人彭**、被告李**、被告许*及其委托代理人虢**、被告李*的委托代理人李**、朱*才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16年1月17日,原告李**、陈*向本院提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许*、李*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李**、陈*撤回对被告李**、许*、李*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陈*撤回对被告李**、许*、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李**、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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