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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28民初59号冯**与刘**民间借贷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黄**、黄**与被告胡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黄**、黄**的法定代理人黄*卫以双方已协商处理为由,于2016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之法定代理人黄**代理原告黄某某、黄**、黄**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胡某某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某某、黄**、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黄某某、黄**、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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