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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石**与被告新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石**与被告新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石**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石**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石**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25元,由原告石**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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