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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甲与彭*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余*甲与被告彭*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请求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余*乙、余*丙由原告抚养,被告不支付抚养费,被告有权探望;3、依法分割湘A×××××号五菱牌面包车。

被告答辩要点:双方夫妻感情未破裂,被告不同意离婚。

查明的事实

本院查明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和举证质证情况,本院确认如下事实:

2002年,余*甲经他人介绍与彭*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双方在长沙县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年××月××日,双方共同生育女儿余*乙(现在长**塘中学读书)。××××年××月××日,双方共同生育女儿余*丙(现在脱甲上幼儿园)。2014年10月27日,因夫妻感情不和,双方在长沙县人民政府办理了离婚手续,并约定两个女儿均由余*甲抚养,彭*有权探望;彭*自愿放弃财产。之后,在双方亲戚的劝说下,双方于2015年2月11日办理了复婚手续。2015年4月24日,余*甲购买了一辆五菱牌面包车。复婚后,彭*责怪余*甲在外有第三者,双方多次分生争吵,余*甲遂诉至本院要求离婚。

判决的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婚姻的存在应以感情为基础。原告余*甲与被告彭*结婚至今已有十余年时间,并育有两个女儿,夫妻间具有较深的感情基础。双方虽曾协议离婚,但在亲朋劝说下复婚,因此双方更应好好珍惜,维护家庭的完整,为小孩的健康成长提供更好的条件。夫妻双方现在主要矛盾是不信任,缺乏沟通,但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只要双方相互理解,加强沟通交流,其夫妻关系是可以维系的。因此,原告余*甲要求与被告彭*离婚,本院不予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余*甲要求与被告彭*离婚,不予准许。

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余*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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