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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与丁*甲抚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贺*与被告丁*甲抚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贺*请求判令:1、变更女儿丁**、儿子丁*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向原告支付抚养费1000元直至儿子丁*丙成年;2、被告承担诉讼费。

被告丁某甲答辩要点:原告及女儿经常与被告吵闹,被告一时冲动书写了变更抚养协议,这不是被告的真实意思,被告要求至少抚养一个小孩。

查明的事实

本院查明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和举证质证情况,本院确认如下事实:

1、贺*与丁*甲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年××月××日共同生育女儿丁*乙,于**年××月××日共同生育儿子丁*丙。婚后,因夫妻感情不和,双方于2015年2月9日签订离婚协议,并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约定:女儿丁*乙、儿子丁*丙由丁*甲抚养,贺*享有探视权。离婚后不久,丁*甲与女儿丁*乙发生争吵,在丁*乙的要求下,贺*回家居住。2015年6月26日,丁*甲书写了“关于变更(离婚协议书)的协议”,约定:女儿丁*乙、儿子丁*丙由贺*抚养;。贺*与丁*甲均在该协议上签字。之后,贺*为女儿支付了上大学的学费一万余元,丁*甲支付了儿子丁*丙上小学的学费及生活费。

2、审理中,丁*乙明确告知本院其愿随母亲贺*生活。

判决的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本案中,原告贺*与被告丁*甲办理离婚登记时,约定女儿丁*乙、儿子丁*丙由被告丁*甲抚养。之后,丁*甲为琐事与女儿丁*乙发生争吵,丁*乙要求随母亲贺*一起生活。因丁*乙已满十周岁,其对相关事物有自己的认知能力,法院在确定抚养关系时应考虑其意见。故对原告贺*要求抚养丁*乙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现原告要求两个小孩均由其抚养,并提交了双方签订的变更抚养关系协议。被告辩称协议系一时冲动所写,不是真实意思,并要求至少抚养一个小孩。本院认为,原被告共育有两个小孩,原告现无固定工作,而被告从事出租车驾驶,有一定的经济收入,如将两个小孩全部交由原告抚养,其抚养能力无法保障两个子女的生活所需。为有利于小孩以后的健康成长,原被告双方应一人抚养一个小孩为宜,故本院确定婚生子丁*丙由被告丁*甲抚养。抚养费由原被告双方各自负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1、婚生女丁*乙由原告贺*抚养,婚生子丁*丙由被告丁*甲抚养。

2、驳回原告贺*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80元,由被告丁*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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