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丁**诉被告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政府确认拆迁安置协议违法及行政补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丁**于2016年3月1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丁**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丁**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