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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日立案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边峰独任审判,代理书记员金**担任法庭记录,于2016年1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殷*、被告戴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某某诉称:2009年初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9年4月16日登记结婚,2010年6月10日生育男孩张某某甲。两人性格不合,婚后经常争吵,2015年上半年被告外出未归,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小孩张某某甲由原告抚养,征收款由原告保管,被告支付小孩抚养费800元每月,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戴某某答辩称:同意离婚,小孩由被告抚养,小孩的征收款也由被告保管,抚养费不需要原告支付,被告只要求分得属于自己的征收款份额及利息。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4月16日登记结婚,于2010年6月10日生育男孩张某某甲。2012年1月、7月原、被告所在村组的土地被征收,原、被告及其小孩张某某甲3人合计获得土地补偿款307618元(包含独生子女费28395元)。2012年6月,原、被告所居住房屋被征收,原、被告及其小孩张某某甲、被告母亲4人合计获得房屋征收款1137657元。征收后,购置九华经开区华美丽都X栋3单元1203室房屋一套,奇瑞小车一辆。

以上事实,有户籍身份资料,婚姻登记资料,土地和房屋征拆资料,双方的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亦缺乏感情交流,没有培养出深厚的夫妻感情,因被告亦同意离婚,故本院对于原告主张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综合考虑双方生活现状,且原告张某某自愿抚养小孩张某某甲并承担抚养费,故小孩张某某甲以原告张某某抚养为宜,张某某甲的补偿款263074元(土地征收款93074元、房屋征收补偿款170000元)由原告张某某保管,不得挪作他用。因被征收土地、房屋系原告张某某家所建,双方婚后并未建房,根据国家政策被告戴某某获得补偿款366071.8元(货币安置款258800元,土地补偿款107271.8元),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考虑被征收的土地、房屋是原告一家人赖以生存的基础,今后已无其他安置补偿,故本院予以适当分割。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戴某某离婚;

二、小孩张某某甲由原告张某某抚养至独立生活并承担抚养费用,小孩的土地、房屋征收款由原告监管,只能用于其教育、生活等支出,被告戴某某依法享有探望的权利,原告张某某负有协助义务;

三、原告张某某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告戴某某夫妻共同财产份额366071.8元,其他财产归原告张某某所有。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66元,减半收取433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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