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任**与段志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受理原告任**与被告段志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任**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任**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任**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