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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黄*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检察院以湘临检公诉刑诉(201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武县人民检察院指检察员邝助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及其辩护人王*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15年10月24日上午7时许,被告人黄*无证驾驶未按时年检的湘L53753号重型自卸货车进入临武县麦市镇长坪煤矿煤场内装煤时,因操作不当,将煤场内正在湘L78380号重型自卸货车旁关车门的被害人周*(殁年29周岁)挤压倒地,造成周*当场死亡及两车受损的事故。经临武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路外事故认定书》认定:黄*驾驶重型自卸货车时操作不当,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被告人黄*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周*不承担事故责任。经鉴定,被害人周*系生前由巨大外力作用造成颅脑损伤,闭合性胸部损伤导致重要脏器功能衰竭而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黄*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被告人黄*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并有证人周**等人的证言,立案决定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到案经过,《路外事故案件集体研究意见书》《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路外事故调查报告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路外事故认定书》《收条、一次性补偿协议书、谅解书》,鉴定意见,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依照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委托湖南**司法局对被告人黄*进行审前调查。经调查,被告人黄*符合社区矫正的要求,湖南**司法局建议对其实行社区矫正。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无证驾驶未按时年检的重型自卸货车时操作不当,过失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黄*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且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黄*积极赔偿被害人的亲属,达成和解,可依法从宽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黄*作出的量刑建议合法、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结合被告人黄*的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并根据湖南**司法局对被告人黄*作出的符合宣告缓刑的条件、且同意对被告人黄*实行社区矫正工作的调查评估报告,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黄*宣告缓刑。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黄*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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