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与被告付**、余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马**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马**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马**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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