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湖南中**限公司与湖南汇美**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于2015年2月6日立案执行的湖南中**限公司与湖南汇美**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冷民二初字第41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湖南汇美**发有限公司应向申请人湖南中**限公司支付代理佣金552787元及迟延履行金,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306元及执行费7990.93元。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就(2014)冷民二初字第41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认的债务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冷民二初字第4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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