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李**夫妻约定财产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于2016年4月11日以双方已经本院主持调解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对被告李**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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