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望城华**限公司诉湖南非**有限公司、唐**、长沙市和美电**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望城华**限公司与被告唐**、湖南非**有限公司、长沙市和美电**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望城华**限公司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望城华**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正当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且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望城华**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853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427元,由原告望**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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