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诉被告中国大地财**宁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姜**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姜**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50元,减半收取675元,由原告姜**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八日
李*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险峰与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贺**与被告宁乡和安物**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望城华**限公司诉湖南非**有限公司、唐**、长沙市和美电**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被告人肖某某等四人犯非法拘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原告易某兵与被告陈*、被告益阳湘**江客运分公司(以下简称益**公司)、被告中国人**益阳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益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判决书
谭*国诉周**、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陈**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汪**与澧县人民政府行政命令及行政补偿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陈**与谢**、中国人寿财产保**司人寿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