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汪**诉被告澧县人民政府政府行政命令及行政补偿一案中,原告汪**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本人与澧县人民政府已经达成和解协议,诉讼目的已经达到为由,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汪**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其撤回起诉的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汪**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汪**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