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冉**、王**因与华安财产**口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深圳分公司、中国人寿财**市普宁支公司、原审被告王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冉金莲、王**因与被上诉人华安财产**口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深圳分公司、中国人寿财**市普宁支公司、原审被告王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靖**人民法院(2015)靖民一初字第2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2月18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陈**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龙*、黄**参加的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冉金莲及委托代理人尹**,上诉人王**及委托代理人肖**接受了询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基本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且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南省靖**人民法院(2015)靖民一初字第23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靖**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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