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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蒋**、蒋**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祁阳县人民检察院以祁检公诉刑诉(2015)1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蒋**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代理审判员郑*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曾**、彭**参加的合议庭,书记员蒋*担任庭审记录,于2015年10月28日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祁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及辩护人单金超、蒋**及辩护人张*、颜**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祁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6月份左右,时任祁阳县下马渡镇六合堂村村支书的被告人蒋**组织村会计被告人蒋**及本村村干部、组长、党员、群众先后多次召开会议,商量出售本村集体土地来筹集资金,用于村务各项建设,并成立了理财小组,负责开票、收款等事项,所有卖地收入交由村会计蒋**记账管理,在未向相关国家行政机关申请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公开出售集体土地36宗,收取出售土地款共计1573700元。尔后,该村出售的土地款被该村民集体私分645000元,用于村里农电改造花费23300元,村活动中心建设211848元,村公路建设393441元,水利建设20万余元等。经祁阳县国土资源局测量,出售的36宗土地总面积为0.6564公顷。

该院就上述指控,向本院提供了相关证据予以证明。该院以被告人蒋**、蒋**的行为均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蒋**系主犯,被告人蒋**系从犯。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蒋**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基本没有异议,辩称出售的土地面积只有三千多平方米,卖地是全体村民开会集体讨论通过的,不是个人行为,其行为不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

被告人蒋**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基本没有异议,辩称出售的土地面积是4.8亩左右,村里开会时其提出了反对意见,其不是法人代表,与蒋**无犯罪故意联络,也未参与非法转让土地事实,仅是监管土地转让款的使用,且卖地款的开支其只参与了村活动中心和水利建设,其行为不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蒋**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蒋**的行为不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理由如下:1、转让涉案土地使用权的主体为六合堂村集体而非被告人蒋**个人;2、被告人蒋**个人并未得到任何利益,不存在以牟利为目的的主观故意;3、六合堂村集体作为涉案土地的所有权人,经民主公开程序,将宅基地使用权转移给村民,属于农村基地宅基地的分配行为,并非是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4、涉案土地性质为宅基地,对于宅基地的分配,属于村民自治范畴,无需办理审批手续,本案行为亦不违反土地管理法规。

被告人蒋**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蒋**的行为不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理由如下:1、被告人蒋**无共同犯罪的主观故意,也未参与实施共同犯罪的行为;2、被告人蒋**没有以牟利为目的的主观故意,并未得到比其他村民更多的好处;3、涉案的土地行为并非林地,已变成了荒山,六合堂村集体将荒山转让给本村村民用于建房符合政策规定,不违反法律规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份左右,时任祁阳县下马渡镇六合堂村村支书的被告人蒋**组织村会计被告人蒋**及本村村干部、组长、党员、群众先后多次召开会议,一致通过出售本村集体土地来筹集资金,用于村务各项建设,并成立了由蒋**、蒋**、蒋**组成的理财小组,负责开票、收款等事项,在未向相关国家行政机关申请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以该村委会的名义公开竞标按每宗不低于4万元的价格出售集体土地36宗,收取出售土地款共计1573700元。卖地收入存入以蒋**为户名的银行账号中,由蒋**保管密码,村会计蒋**保管存折并负责记账管理。该村出售的土地款中该村民集体私分615000元,用于村里农电改造花费23300元,村活动中心建设211848元,村公路建设393441元,水利建设20万余元等,其中蒋**参与了支付村公路建设和水利建设费用。经祁阳县国土资源局测量,出售的36宗土地总面积为0.6564公顷(其中房屋占地面积为4156.3平方米,道路占地面积为2406.1平方米)。

2014年6月23日,被告人蒋**经口头传唤到案;同年7月10日,被告人蒋**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报警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2014年5月22日15时许,祁阳县国土局工作人员唐某某移送案件报警:祁阳县下马渡镇六合堂村支书蒋**、会计蒋**二人在未取得国土局职能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于2010年5月份起擅自出售村里公有土地,总计共卖出土地36壕,每壕土地面积大约90平方米,价格4-5万元不等,非法获利161余万元。次日,祁阳县公安局对蒋**、蒋**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案立案侦查。

2、祁阳县国土资源局祁国土资移字(2014)3号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及卷宗材料,证明2010年6月至2012年4月,下马**村委会擅自将下马渡镇六合堂村集体土地以公开或非公开拍卖的方式出售给村民建房,经现场勘测,非法买卖集体土地共计36宗,面积为6564平方米,转让金额为人民币188.87万元,土地性质为集体土地,地类为建设用地。

3、抓获经过,证明2014年6月4日,祁阳县公安局办案民警电话通知蒋**到祁阳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接受讯问,当日下午蒋**被刑事拘留;2014年7月10日,被告人蒋**在家人的陪同下主动到祁阳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投案。

4、证人窦某甲的证言,证明其是下马渡镇六合堂村3组村民,是党员,其参加了由本村村支书支持的三次会议,第一次参加会议的人员有村里的党员和组长,会议内容是关于出让村里的土地给村民建房,所卖土地的款项用于村里的基础设施建设,大家一致同意出让村里的集体土地,第二次参加会议的人员有村里的全体党员、九个组组长、每组三个群众代表,会议决定每宗土地价格4万元,限本村村民购买,第三次是全体村民大会,由村支书向全体村民讲明拍卖相关规定,然后村民参加公开竞拍,其还知道共出让36宗地,卖了百多万元,分给村民每人500元,其他款项用于村里的设施建设开支。

证人蒋**的证言,证明其是下马渡镇六合堂村2组组长,也是中共党员,2010年上半年的一天,其接到村支书蒋**的电话“村委会决定要卖些地筹集资金搞村里建设,你们党员和组长一起来开个会,讨论下土地的价格”,村里共三十七八个党员和组长一起去开了会,会上决定每壕地不能低于四万块,隔了一个礼拜时间,其又接到蒋**电话要各组长前去开会,决定以拍卖竞价的形式卖地,谁出价高就卖给谁,总共卖了36壕地,具体卖了多少钱其不清楚,由会计蒋**收钱,蒋**负责开票,再将钱存到村里的账号统一管理和开支,卖地的钱村里装路灯花了二十多万,修水利、水泥路花了三、四十万,村里每人分了500元,其他开支花了十多万。

证人蒋**、蒋**的证言,证明蒋**、蒋**均是下马渡镇六合堂村6组村民,均是党员,2010年该所在村出售郭集体土地,当时蒋**任村支书兼主任,蒋**任会计,妇女主任是屈某某,总共开过三次会,是村委会组织召开的,地点在村委会议室,前两次是村干部、组长和党员,第三次加了群众代表,由蒋**主持会议,会议内容是村里搞建设需要资金,以出卖土地的方式筹资,一半分给群众,一半搞建设,参加会议的人都同意该方案,以公告的方式进行拍卖,卖了36宗地,大概有5-6亩,收入100多万元,卖地的钱村民每人500元,约90万元,其他用于村里建设,卖的地都没有办理合法手续,其也买了一宗地,买地的大部分是本村人,少数人为外地人。

证人颜**的证言,证明2010年6月份,其得知祁阳县**村村委会以公开的方式拍卖集体土地,便去参加了公开拍卖,以80000元的价格竞拍到A栋10、11二宗地,其是现金交给该村开票的蒋**,对方开了收款收据,另外其交了22000元给该村支书蒋**代办有关国土、规划手续,其购买的二宗地宽4.5米,长20米,用挖机挖了基脚,但没动工。

证人彭**、陈某某、张*某、窦**、蒋**、蒋**、蒋**、蒋**的证言,证明上述人员均是祁阳县下马渡镇六合塘村的村民,2010年6月份,该村以公开拍卖的方式出售本村集体土地,彭**以4万元的价格拍到D栋3号地,陈某某的儿子张*以4万元竞拍一宗地,张*某丈夫蒋**以4万元购买D栋1号地,窦**以每宗4万元的价格购得D栋2号和6号地,蒋**出钱由其儿子蒋*乙出面以5万元的价格购得B栋1号地,蒋**分别以50700元和40000元购得两宗地,蒋**将4万元那宗地卖给了堂弟蒋**,蒋**花80200元购得二宗地,负责收钱和开票的是群众代表蒋*甲,因未办相关手续,均没有动工。

证人屈某某的证言,证明其是祁阳县下马渡镇六合塘村妇女主任,当了有20多年了,其主要负责计划生育,2010年3月份,村支书兼主任蒋**对其和村会计蒋**说,现在村里还有几条路没硬化,市场旁边有些地上届村领导说办好了手续,不如卖些地筹集资金来搞村里的建设,其和蒋**都同意,之后村委会组织召开了二次党员、组长会,第一次是决定卖地的价格,每宗不低于4万元,第二次是决定拍卖竞价的方式,当面喊价,价高者得,村委会还出了卖地公告,总共卖了36壕地,卖地的钱修水泥路花了30多万,装路灯花了20多万,村民每人分了500元,大约有80多万,其他开支有20多万,剩下多少钱不清楚,其没有看到手续,只是听上一届村主任说办了手续,国土局工作人员下达过停业整顿通知书,来了几次不清楚。

证人蒋**、蒋**的证言,证明蒋**和蒋**均是祁阳县下马渡镇六合塘村村民,该村卖地的时候二人和蒋**组成理财小组,买地的人先将购地款交到村里在邮政局开设的账户上,再把付款凭证交给村会计蒋**,蒋**负责给买地的人开发票,村里按15元每天发放补助。

证人刘某甲的证言,证明其是蒋**妻子的哥哥,2012年9月份左右,蒋**因角锥盘突出要去广西治病,便将邮政银行存折交给其保管,并吩咐如果村干部要取钱就配合,将收据收好就行了,保管存折期间,其跟蒋**、窦**、屈某某分两次分别取了16万元和10万元,都是窦**写的领条,2012年年底,蒋**从广西治病回来,其将存折和领条交还给蒋**。

证人周*的证言,证明2006年9月至2011年3月期间,其在祁阳县下马渡镇担任过副镇长和武装部长,2009年6月至2011年3月分别分管工业和农业,其认识蒋**,但对镇里六合塘村出让集体土地不是很清楚,蒋**任村支书时其没有分管国土和城建,蒋**可能咨询过,其当时说合乎政策就办,不合乎政策就不能搞,具体情况要咨询分管国土城建的领导。

证人蒋**的证言,证明其是祁阳县下马渡镇六合堂村的村民,村里共卖过三次地,分别是2002年蒋**任村支书,其任村长,2008年蒋*巳任村支书,其任村会计,2010年蒋**任村支书,前两次都办了手续,后一次是否办了手续其不清楚,但其参加过一次会议,地点在村委会议室,开会的内容是以公开卖地的形式筹集资金进行新农村建设,买地的人有本村也有外村的,卖了约7亩地,地是集体土地,是荒山。

证人胡某某的证言,证明其系祁阳县**站站长,2006年该镇六合堂村卖过一次地,其所在规划站于同年9月份分两次共收取2万元手续费,2010年该村卖地的事其不知情,也没报告规划部门审批,该村卖地前也没有和镇政府、下马渡国土所、规划站开过协调会,其还证明出售规划用地需要规划局批准同意,同时需办理规划用地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审批单才能动工建房。

证人唐某某的证言,证明其系祁阳**国土所所长,2010年该镇六合堂村卖过一次集体土地,其听到反映后还和当时分管国土的领导周*到村里去讲过要他们不要卖地,他们说没有卖地,卖完地后一直到2012年开始到国土部门办理手续,现已有尹某某等七户办理了建房用地手续,下马渡镇政府也没组织国土规划部门就该村卖地事宜开过协调会。

证人蒋某子的证言,证明2010年其在祁阳县下马渡镇担任人大主席和纪委书记,分管城建、国土和湘桂铁路建设,2010年下马渡镇六合堂村卖地时没有向镇政府请示过,直到2012年年底该村村民因村里卖地没得到好处围攻镇政府强烈要求分钱,镇政府才知道六**委会卖地的事。

5、现场照片,证明祁阳县下马渡镇六合堂村出售集体土地的部分现场概貌。

6、接受证据清单、土地转让协议,证明祁阳县**堂村委会对出售土地的价格、面积、地形、办理手续等情况进行了约定。

7、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证明祁阳县公安局依法对六合堂村和蒋**罚没收入30000元和22300元。

8、冻结存款通知书、协助接触冻结财产通知书,证明2014年6月9日,祁阳县公安局依法冻结蒋**在祁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下马渡信用社所开账户的存款183000元,并于同年7月15日予以解除冻结。

9、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明细,证明祁阳县公安局分别于2014年6月19日和7月1日调取了蒋**在祁阳县农村合作联社和中国邮政**阳县支行开户及资金进出信息。

10、会议记录,证明2010年4月18日,被告人蒋**在村办公室组织本村全体党员、组长和群众代表召开了会议,会议一致通过以公示的方式将本村市场边剩余的土地处理,每宗地收取基础设施费40000元。

11、林权证,证明2006年3月30日、2010年12月18日,祁阳县林业局分别对祁阳县**堂居委会辖区内小地名为老变压器、牛**(使用年限为40年)和黄家山、秃**(使用年限为44年)发放了林权证。

12、祁阳县村(居)民建设用地呈报表、送审单、位置图、祁阳县人民政府村(居)民商住用地审批单及用地花名册,证明从祁阳县下马渡镇六合堂村购买土地的蒋**、尹某某、蒋**、刘*乙、蒋**、窦**、蒋**均已办理了审批手续。

13、被告人蒋**的供述与辩解,自2009年至今其任下马渡镇六合堂村村支书,时任村主任窦某丙,妇女主任屈某某,支委蒋**,2010年6月份以来,其召集村干部、党员、组长、群众代表等人先后召开了三次会议,参加会议人员都同意以卖地的方式筹资搞好村里的基础设施建设及水利建设等项目,尔后成立了由2组村民蒋**、6组组长蒋**为成员,七组村民蒋**负责开票,村会计蒋**负责管理现金和帐目的理财小组,通过广告形式公开拍卖村里的集体土地,卖地之前未请示镇政府,没有到国土局办理审批手续等其他合法手续,只是请示了时任镇政府主管国土的武装部长周*,总共卖了36宗土地,买地的大部分是本村人,其中刘**、颜**、彭**、刘**、刘**、李*6人为外村人,买地的人有4户已经建成房屋,3户下了基脚,卖了大约5、6亩地,卖地款160多万元都存放在以其名义开户的邮政银行账号上,卖地的钱用于村里电改23300元,公路建设393441元,五保之家工程建设211848元,群众分红615000元,水利建设20多万元,剩余10多万元由镇政府代管。

被告人蒋**的供述与辩解,2010年到2012年,其任下马渡镇六合堂村村会计,时任村支书村主任是蒋**,妇女主任是屈某某,2010年5、6月份以来,蒋**跟其讲村里老百姓的小孩大了要成家,需要建房子,村里有集体土地可转让给村民建房,收入用作村里的新农村建设等开支,其当时表示默认,在卖地之前,在村委会议室召开过会议,村干部、群众代表、党员和组长都参加了,还成立了理财小组,其负责管理现金和存折,卖地以公告的形式公开拍卖,买地的群众将钱交给理财小组,理财小组开发票给买地的群众,理财小组再将钱存到以蒋**名义开户的下马渡邮政银行,出售的地是村集体土地,卖地未办理相关合法手续,共卖了36宗地,面积不到5亩,卖地收入157万多元,用于村五保户之家211484元,村路灯支出其经手12万元,刘*甲代其支付26万元,村修公路和水利开支30万,群众分红615000元,余7万多存在以蒋**名义开户的邮政银行。

另被告人蒋**的辩护人向本院提供了3份村(居)民建设用地批准书,证明2012年10月29日,刘**、蒋**、蒋**获得祁阳县国土资源局批准建设用地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蒋**时任祁阳县下马渡镇六合堂村村支书、村会计期间,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被告人蒋**系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蒋**系单位犯罪的其他相关责任人员,二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均已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蒋**、蒋**及其辩护人均辩称二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经查,在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情况下,被告人蒋**组织被告人蒋**及本村村干部、党员、群众代表召开会议,通过以村委会名义公开按每宗不低于4万元的价格竞标出售本村集体土地36宗,收取售地款1573700元,卖地收入存入以蒋**为户名的银行账号中,由蒋**保管密码,村会计蒋**保管存折并负责记账管理,有以牟利为目的的主观故意;本案涉案的土地为集体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该村以村委会的名义出售本村的集体土地,违反了土地管理法规,侵犯了国家的土地管理秩序和土地使用权;被告人蒋**时任祁阳县下马渡镇六合堂村村支书,系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蒋**时任该村村会计,负责共同管理售地款项和记账,系单位犯罪的其他相关责任人员,二被告人均符合本罪的主体要件;综上,二被告人的行为符合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对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辩称二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蒋**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蒋**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被告人蒋**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认定为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蒋**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蒋**的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据此,对二被告人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最**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对被告人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对被告人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蒋**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书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缴清。)

二、被告人蒋**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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