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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宁云**限公司与湖南盛**有限公司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湖**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苏宁云**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4)鼓商初字第18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湖**易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湖**易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湖**易有限公司撤回对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4)鼓商初字第1850号民事判决的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照南京**民法院(2015)宁商初字第0010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一审判决有无执行内容?双方均按一审判决执行或者双方均按另案调解书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72898元,减半收取36449元,由上诉人湖**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身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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