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阳*与被告罗*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阳*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阳*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阳*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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