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宁**限公司与被告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宁**限公司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宁**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依法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宁乡**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898元,减半收取1949元,由原告宁**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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