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毛某某、赵*、张某某、深圳市某某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7日收到本院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交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李某某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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