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邮政**司溆浦县支行与被告徐*、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受理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溆浦县公安局以该案涉嫌骗取贷款立案侦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溆浦县公安局已经刑事立案侦查,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审理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三)项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司溆浦县支行的起诉。
原告中国邮政**司溆浦县支行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9330元,均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怀化**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