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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助理审判员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9年9月结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导致婚后感情一直不好,原、被告从2014年6月开始分居,没有正常夫妻生活,现夫妻感情破裂,请求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没有答辩。

本院查明

依据原告的当庭举证以及当庭陈述情况,本院确认如下事实:原、被告于2008年下半年经人介绍相识,2009年6月11日在汨**务中心登记结婚,2010年6月5日生育一男孩,取名吴某A。婚后原、被告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身份证、结婚证、庭审笔录随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婚后生育一子,夫妻感情基础牢固。双方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后未及时化解,导致夫妻感情逐渐淡薄。现只要原、被告多交流沟通,相互理解、相互体谅,彼此珍惜家庭、夫妻、子女感情,改正各自的不足,共同经营家庭,夫妻和好是可能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要求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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