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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湘**限公司与湖南东**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湖南湘**限公司诉被告湖南东**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湖南湘**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冻结被告湖南东**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3363374元,或查封、扣押被告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担保人周巨澜自愿以登记在其名下房产权证号为望房权证高字第××号、望房权证高字第××号及望房权证高塘岭镇字第××号房屋的产权、担保人周**自愿以登记在其名下的房产权证号为望房权证高字第××号房屋的产权、担保人周*自愿以登记在其名下的房产权证号望房权证黄字第××号及长房权证岳麓字第××号房屋的产权、担保人周**自愿以其所有的××房屋的产权(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为原告湖南湘**限公司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湘**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告湖南东**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3363374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二、冻结登记在担保人周巨澜名下的坐落在××栋全部、房产权证号为望房权证高字第××号的房屋产权;

三、冻结登记在担保人周巨澜名下的坐落在长沙市望城区高塘岭镇郭亮中路东侧××栋(102、201、401),房产权证号为望房权证高字第××号的房屋产权;

四、冻结登记在担保人周巨澜名下的坐落在长沙市望城区高塘岭镇××,房产权证号为望房权证高塘岭镇字第××号的房屋产权;

五、冻结登记在担保人周**名下的坐落在长沙市××,房产权证号为望房权证高字第××号的房屋产权;

六、冻结担保人周**所有的××的房屋产权(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

七、冻结登记在担保人周*名下的坐落在长沙市望城区××号(-101、101、201、301),房产权证号为望房权证黄字第××号的房屋产权;

八、冻结登记在担保人周*名下的坐落在××,房产权证号为长房权证岳麓字第××号的房屋产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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