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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许**与柴*云、柴**,原审被告吴**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杜*、许**因与被上诉人柴*云、柴**,原审被告吴**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五年十月十日作出的(2015)慈少民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1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田**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肖**、涂**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12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杜*、许**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李**,被上诉人柴*云的委托代理人杨**、吴**,被上诉人柴**,原审被告吴**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2015)慈少民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012元,退还给上诉人杜*、许**。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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