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平诉被告湖南顺意通汽车**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平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顺意通汽车**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对被告湖南顺意通汽车**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80元,减半收取190元,由原告王**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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