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省临武县西山国有林场诉被告匡运昌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方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方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湖南省临武县西山国有林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12元,减半收取456元,由原告湖南省临武县西山国有林场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肖**与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杜*、许**与柴*云、柴**,原审被告吴**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程**非法买卖爆炸物二审刑事裁定书
陈**与叶中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长沙剑**限公司与冯*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被告人陈同学强制医疗一审刑事判决书
谢蕊阳诉赵**不当得利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毛*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姚*与田*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被告人陈某某2人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