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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临武县西山国有林场诉匡运昌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省临武县西山国有林场诉被告匡运昌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方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方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湖南省临武县西山国有林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12元,减半收取456元,由原告湖南省临武县西山国有林场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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