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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与田*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姚*诉被告田*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宋*担任记录。原告姚*及其委托代理人罗*,被告田*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姚*诉称,原、被告双方自由恋爱,于**年××月××日在长沙市雨花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姻存续期间内购买×××房,登记在被告名下。××××年××月××日,双方生育女儿田*乙。被告及其父母重男轻女,对原告及其小孩不予重视。2015年7月4日,被告及其父亲在外喝酒,被告父亲对被告不满,打了被告两个耳光。原告出面制止,被告父亲打了原告两个耳光。经原告父亲及叔叔和民警赶到,原告才被解救出来。被告在发生冲突三个多月以来,被告对小孩不闻不问,更没有支付生活费。被告及其父母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严重损害了原告的人身权利。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一、判决原、被告离婚;二、判决婚生女田*乙归原告抚养,被告协助将小孩的户籍变更至原告指定户籍;三、被告一次性支付自2015年7月起至小孩独立生活时止的小孩抚养费324000元;四、判决被告补偿原告12万元;五、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

被告田*甲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没有向法院如实陈述真实事实,被告与原告感情基础稳固。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姚*与被告田*甲于××××年××月××日在长沙市雨花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双方生育女儿田*乙。原告主张被告名下位于长沙市岳麓区坪塘路×××房(预售证号:×××70)系夫妻共同财产,被告称该房屋系其父母购买的。原告向**提交报警案件登记表,拟证明2015年7月4日被告父亲打了原告。原告现以被告及其父母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起诉。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当事人陈述及庭审记录等证据材料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从相识恋爱至最终结合均出于双方自愿,其婚姻基础是好的。纠纷的主要原因是原告与被告父亲发生矛盾,但原、被告夫妻感情没有破裂。虽原告提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但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充分证明双方感情已经破裂,又无其它法定离婚理由。原、被告相互理解,加强沟通交流,珍惜夫妻感情,顾全小孩及家庭利益,夫妻关系是能够改善的。原告诉请与被告离婚,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姚*要求与被告田*甲离婚,本院不予准许。

本案受理费2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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