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阳诉被告赵**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谢*阳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谢**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谢**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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